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2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公寓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所有学生公寓和在校住宿的学生。

第三条 管理体系与职责

上海交通大学生活园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生活园区”) 作为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权利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享有住宿申请权。

(二)  正常使用公寓楼内提供的各种资源。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义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公寓管理人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寓入住、变更、退宿管理

第六条 入住

(一)在本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并根据学校教务部门安排在各校区就读的、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可以在学生公寓住宿。

(二)不符合前项所述条件的其他各类在校就读学生,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服务。特殊情况,经学生提出申请、校内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由生活园区在学生公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安排临时住宿,但此部分人员不享受本校学生待遇。

(三)新生入校时,生活园区根据新生名单,向各院系提供相应数量的公寓床位,由各院系负责分配。

(四)住宿分配以“男女分楼(层),年级按楼集中,院系按楼层、相邻寝室集中,朝向、楼层搭配,按院系总体均衡”为原则。

(五)入住学生必须根据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住宿费在每学年注册时按当年学校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收取。

(六)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根据规定缴纳水电费。水电费采取使用人平摊自理方式,由学校水电管理中心代为收缴。

(七)生活园区依照公寓条件确定寝室入住人数并满员安排,公寓楼内因故暂时空出的寝室、床位由生活园区统一管理。

(八)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寝室、床位入住,严禁私自出让、出租。

第七条 变更

(一)因学校整体教学科研布局变化、住宿规划调整、学生公寓修缮等因素导致必须变更的,所涉及的学生须积极配合进行调整,生活园区提供相应服务保障。

(二)因学生学籍变动、延期毕业等情况,学生须配合进行床位调整。

(三)因教学、科研需要个别申请跨校区调整住宿的,必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核实,个人申请并填写《跨校区住宿申请表》,由生活园区在公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予以安排。

(四)学生因个人或环境因素需要调换寝室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在学生公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由生活园区予以调换寝室。

第八条 退宿

(一)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学生,其在校住宿资格即告终止,须在学籍终止后的一周内主动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公寓。

(二)学生因休学、游学、跨校区调整以及其它原因不住宿半年及以上的,须主动办理退宿手续。

(三)学生退宿时必须在办理退宿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搬迁出寝室,搬离室内所有个人财物,并将所有公寓钥匙交还本楼公寓管理员。应当按期退出公寓而未退出的,或应当办理退宿手续而未办理的,学校有关部门(所在院系、保卫处、学生处等)有权采取措施进行相应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

(四)因退学、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安排等原因需要在学年中途退宿,并且当学年不再申请学校任一校区学生公寓住宿的,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证明,在搬离公寓并办理退宿手续后,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退还剩余的住宿费。

(五)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

第九条 校外住宿

(一)因故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含租房)登记备案表》,经相关手续批准后,在所在院系及生活园区备案登记。

(二)学生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三)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

(四)已办理校内入住手续,未经允许私自在校外住宿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五)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得申请校外住宿。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安全管理

(一)各公寓楼大门设管理员或值班员,有权查验出入人员身份及所携带进出楼的物品,并对所在公寓楼行使管理职权。

(二)学生公寓严格使用门禁系统,学生应持校园卡进出公寓楼,学生公寓每日0:00-6:00公寓楼大门关闭,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此期间出入,必须联系楼内值班人员并登记备案。在校期间不在寝室住宿的同学应向院系请假、所在楼栋管理室登记备案。

(三)寒暑假期间楼内住宿学生少于一定人数时,生活园区将择楼安排集中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服从整体安排。

(四)公寓内个人财物由学生妥善保管。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管理部门给予的各类安全警示,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

(五)为维护学校及公寓正常秩序,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本楼学生公寓进行安全、内务、维修等巡检,住宿学生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阻扰。在寝室内无人时公寓管理人员必须至少两人同时进入寝室且应当遵从必要的规范和礼仪。

(六)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住宿在配有电梯公寓楼的学生还应当知晓电梯故障时的正确处置方式。

(七)同学之间应当相互照应,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公寓管理人员或救援机构寻求帮助。

(八)基于安全用电考虑,寝室无人时应当关闭室内用电设备,管理人员巡查时发现未关闭的可以切断电源。

(九)公寓钥匙不得随意私配或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严禁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严禁将电子门锁开锁码等供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一)寝室和公寓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改动,如有损坏应当及时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遗失按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由责任人赔偿。

(二)寝室和公寓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如网络、煤气表具等,依据管理权属分工,分别由不同的校内外机构具体管理、维护,并制定相应的使用规定,由生活园区代为管理或协调,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公共环境及内务管理

(一)公寓集体生活中学生应当自觉养成并维护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寝室内应保持整洁、卫生,各楼公寓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卫生评比和各类评优活动。评比结果定期报送院系,作为院系评优评奖的依据。

(二)公寓楼除寝室以外的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由各校区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为保证学生正常作息,学生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四)学生对公寓工作的日常服务、管理可以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因装修、公共设施改善等工程实施而需要对相应公寓及楼栋进行改造的,学生须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公寓会客管理

(一)凡非本公寓住宿的人员通称为访客,访客必须遵守公寓所有的规章制度。

(二)学生公寓会客时间为每日8:00-22:00。女生公寓只限在公寓楼大厅或会客室接待异性访客。

(三)凡访客进入公寓楼,须凭本人证件(校园卡、学生证、身份证等)在管理室处登记进入。访客如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应当主动在公寓管理室处登记说明,管理人员亦有权进行主动查验,遇异常情况时管理人员应当报学校保卫部门派员检查。

(四)访客一律不得留宿,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访客身份不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管理人员应当报校保卫部门处理。

(五)访客和被访人应当尊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共同维护公寓安全。

(六)一旦访客对公寓内住宿人员造成人身财产威胁及伤害,或对毁坏公共设施财产的,学校将依法依规对该访客及相关引进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寓楼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物。

(二)饲养动物。

(三)滋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如在楼内溜冰、玩球、高声喧哗、摔瓶子、放鞭炮等)。

(四)在公寓楼内或寝室内吸烟。

(五)使用违规电器(如电冰箱、洗衣机、电炉、热得快、电热壶、电吹风、电热杯、电热毯、取暖器、电磁炉等)。

(六)违章用电、私拉电线、接拉床头灯、擅自更改变动电路及装置等。

(七)将电瓶车或车用电瓶带进楼内存放或充电。

(八)楼内停放自行车或在楼内公共场所、通道堆放私人物品。

(九)未经批准在公寓区内从事商业行为(如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直销、上门派发推销等)。

(十)使用酒精炉、烧烤炉、点蜡烛、焚烧废纸杂物等。

(十一)在公寓楼内烧煮食物。

(十二)私自变更、出让、出租公寓床位或留宿他人。

(十三)私自另配公寓钥匙或将公寓钥匙外借本寝室以外人员。

(十四)调换、拆解、改装、损毁、强占、挪用公寓设施设备。

(十五)在公寓内从事生产、制造、实验等影响他人生活、安全的行为。

(十六)藏有法定违禁物品或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等)、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

(十七)从事各类宗教活动、迷信活动。

(十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学生违反上述规章制度,学生处生活园区管理中心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生因违反上述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或故意扰乱园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生活园区可以取消其校内学生公寓住宿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公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医学院、张江、临港等校区结合实际,可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生活园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校发 2015年5月5日)同时废止。